(2015)滕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赵某,女,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闫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