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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赵某,女,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闫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