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义耈与周福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耈,周福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241号原告刘义耈,男,1954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周福明,男,196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耈诉被告周福明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学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