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赵如沁与王锡根、陈美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如沁,王锡根,陈美香,王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赵如沁。被执行人王锡根。被执行人陈美香。被执行人王坚强。申请执行人赵如沁与被执行人王锡根、陈美香、王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金东商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其执行申请权予以登记确认。2015年2月5日,权利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元及利息,已履行7657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4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