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华尔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华尔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538号原告: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昌化镇双塔村无门牌3。法定代表人:张关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永成,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华尔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火炬工业区A幢。法定代表人:刘联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伟鹏,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华尔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44元,减半收取4722元,由原告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耀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