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终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佳伟与被上诉人周占峰为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佳伟,周占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0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佳伟,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占峰,男。上诉人徐佳伟与被上诉人周占峰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城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佳伟于2015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佳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佳伟撤回上诉,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佳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金坡审判员 李 舸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