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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终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佳伟与被上诉人周占峰为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佳伟,周占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0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佳伟,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占峰,男。上诉人徐佳伟与被上诉人周占峰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城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佳伟于2015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佳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佳伟撤回上诉,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佳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金坡审判员  李 舸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