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宝鸡伟恒工贸有限公司、凤翔县信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志贤、杨西武、程玉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鸡伟恒工贸有限公司,凤翔县信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志贤,杨西武,程玉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0756号原告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中段82号。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志军,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宝鸡伟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横水镇北务村路口。法定代表人李志贤,任公司经理。被告凤翔县信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翔县横水镇长虹街。法定代表人杨西武,任公司经理。被告李志贤,男。被告杨西武,男。被告程玉占,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宝鸡伟恒工贸有限公司、凤翔县信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志贤、杨西武、程玉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玉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程玉占的起诉。审 判 长 何 杰人民陪审员 王忍科人民陪审员 闫邦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成云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