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20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09年11月29日。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O15)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方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2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铁棍一根来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新村110栋xx科技公司一楼,并开始用铁棍撬一楼的窗户意图入内实施盗窃,此时其被该公司老板杨某发现,杨某便叫来公司员工卢某一起对王某实施抓捕。被告人王某遂持铁棍反抗,其并用嘴咬伤卢某的手臂,用手抓伤杨某的嘴。后杨某和卢某将被告人制服并报警。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从被告人王某身上查获作案用铁棍、手电筒、自制纸面具各一个。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物证铁棍、手电筒、自制纸面具的实物图及指认、书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身份信息材料、监控视频截图、证人卢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作案工具铁棍壹根、手电筒壹个、自制纸面具壹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加 云人民陪审员 谢 艳 虹人民陪审员 刘 占 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嘉裕(兼)书 记 员 彭 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4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