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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龙云生与秦立良、扎兰屯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云生,秦立良,扎兰屯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783号原告龙云生,男,61岁,汉族,环保公司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贾非,内蒙古法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立良,男,52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告扎兰屯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张骞,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连发,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云生与被告秦立良、扎兰屯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龙云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云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龙云生负担。审判员 巴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淑清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