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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陈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陈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845号原告谭某某,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方为守,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屠永军,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陈某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交纳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弃艳代理审判员  彭 真代理审判员  陈泫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游华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