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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汪某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男,1983年4月9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和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汉中民一终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汪某某的陪嫁财产仍归汪某某所有;张某一次性支付给汪某某三金折价款人民币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汪某某已将存放在张某家的陪嫁财产全部拉走,被执行人张某同住家属也代张某将应支付给汪某某的6000元支付给了汪某某,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0004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汉军审 判 员  李 凡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