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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谭琼英、汤定义与田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芳,汤定义,谭琼英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380号申请人田芳,女,生于1973年6月5日,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申请人汤定义,男,生于1953年4月25日,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申请人谭琼英,女,生于1961年6月9日,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谭琼英、汤定义与申请人田芳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确认调解效力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学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谭琼英、汤定义与申请人田芳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6日经江汉油田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谭琼英的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500元,由当事人田芳确认并承担。二、当事人田芳自愿补偿谭琼英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500元,此款于本协议签字之日一次付清。三、当事人谭琼英收到补偿款1500元后,自愿放弃司法鉴定申请权和其他要求;因此发生病变或后期治疗费不足时,也自愿放弃向当事人田芳主张民事赔偿权利。四、当事人汤定义的两轮摩托车、田芳的鄂N6TF**轿车车辆修理费由各自承担。五、谭琼英自愿放弃向汤定义主张民事赔偿权利。六、其他无争议。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谭琼英、汤定义与申请人田芳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