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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陆家康与曾繁荣、贺爱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家康,曾繁荣,贺爱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881号原告陆家康。被告曾繁荣。被告贺爱清。原告陆家康与被告曾繁荣、贺爱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家康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繁荣、贺爱清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家康撤回对被告曾繁荣、贺爱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陆家康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孝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颗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