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洪林与张帅(张西帅)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林,张帅(张西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林。被执行人张帅(张西帅)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五年二月二日制作的(2015)冀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帅(张西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帅(张西帅)所有的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车牌号:冀T×××××)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私自买卖、过户、变更,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占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