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法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行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行,冯峰,周靖,罗全志,周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法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行。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路88号(东方城)。组织机构代码:67648631-1。负责人向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牟军。被执行人冯峰。被执行人周靖。被执行人罗全志。被执行人周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上列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行借款本金436553.59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负债较大,需待财产清算后依法处置,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咸丰县人民法院(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芳审判员 熊国华审判员 谈华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