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梁栋国与张满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栋国,张满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梁栋国,男,195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郑莎莎,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满荣,男,55岁,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栋国与被告张满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刘永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