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江某甲,陈某甲,伍某,江某乙,吴某,黄某甲,林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甲,陈某甲,吴某甲,黄某甲,林某,伍某,江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32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甲,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14年7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旺东,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甲,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2014年7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同年9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住广东省阳山县。2014年7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危晓敏,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甲,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14年7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14年7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显敏,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伍某,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14年7月3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萧光贤,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江某乙,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14年7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2015年3月19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谢秋生,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甲、陈某甲、吴某甲、黄某甲、林某、伍某、江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凌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旺东、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吴某甲及其辩护人危晓敏、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陈显敏、被告人伍某及其辩护人萧光贤、被告人江某乙及其辩护人谢秋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2日至7月14日期间,被告人江某甲、陈某甲、吴某甲、黄某甲、林某、伍某、江某乙通过境外赌博网站“皇冠网”等网站进行网上赌博活动,发展多人参赌并接受他人投注,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江某甲接受下家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等人的投注共计约人民币200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接受黄某丙(另案处理)等人投注共计人民币812200元;被告人吴某甲接受蔡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投注共计人民币580000元;被告人黄某甲接受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投注共计人民币546000元;被告人林某、伍某接受黄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投注共计人民币325900元;被告人江某乙协助被告人江某甲与下家对数和交收赌资。2014年7月14日,民警在广东省清远市连南文化宾馆门口将江某甲抓获归案,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下塱英二村东便街一巷4号门口将江某乙抓获归案,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江村罗联豫章一巷3号将吴某甲抓获归案,在佛山市禅城区忠义路99号710房将黄某甲抓获归案,在佛山市禅城区青柯街16号之一3座505房将林某抓获归案,在佛山市南海区粤丰汽车配件批发市场19幢C3105房将陈某甲抓获归案。2014年7月30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华英中学东门将伍某抓获归案。民警在各被告人处扣押电脑、银行卡、笔记本等涉案物品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甲、陈某甲、吴某甲、黄某甲、林某、伍某、江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麦某、吴某乙、袁某、黄某乙、蔡某甲、李某甲、蔡某乙、何某、李某乙、梁某、陈某乙、李某丙、杨某、源碧贤、徐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丙的证言,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记录,手机通话记录,户籍材料,被告人江某甲、陈某甲、吴某甲、黄某甲、林某、伍某、江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陈某甲、吴某甲、黄某甲、林某、伍某、江某乙利用赌博网站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江某甲、陈某甲、吴某甲、黄某甲、林某、伍某、江某乙在共同网络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甲、陈某甲、吴某甲、黄某甲、林某、伍某、江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各辩护人以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是从犯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计算方法同上,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计算方法同上,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伍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计算方法同上,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江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六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已执行完毕;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八、扣押在案的涉案电脑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月红人民陪审员 宋淑瑾人民陪审员 余露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顺兴书 记 员 简紫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