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1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邵某、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邵某,夏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334-1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责人黄某。被告邵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邵某、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邵某、夏某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玉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