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海波诉被告沈阳彩苑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波,沈阳彩苑泡沫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209号原告:胡海波。被告:沈阳彩苑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6号。法定代表人:罗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波诉被告沈阳彩苑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朴银实审判员 李沿泽审判员 王 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