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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玉军与攀枝花市德谦信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军,攀枝花市德谦信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李玉军,男,199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攀枝花市德谦信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军诉被告攀枝花市德谦信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军撤回对被告攀枝花市德谦信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心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