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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春泉与刘立伟杨孔录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泉,刘立伟,杨孔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泉,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刘立伟,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杨孔录,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商字第36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木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