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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于建强与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强,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104号原告于建强,男,195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告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强与被告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建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建强承担。审判员  徐学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