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东升与任贤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升,任贤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365号原告王东升。被告任贤江,系武汉市江夏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升诉被告任贤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升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升撤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王东升负担。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