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执字第17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怀得与邱丽、卢峻豪、薛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1767-3号申请执行人:陈怀得,住肥城市。被执行人:邱丽(系原被执行人卢勇之妻),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卢峻豪(系原被执行人卢勇之子),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薛秀英(系原被执行人卢勇之母),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怀得与被执行人邱丽、卢峻豪、薛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1000元由申请执行人陈怀得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的(2011)肥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卫审判员 乔善贵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