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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棚户区办公室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恩林,吉林市龙潭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恩林,男,1943年12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任玲,北京洪范广住(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国松,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龙潭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南宁路*号。负责人:蔡华波,该办公室主任。上诉人王恩林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免收,返还给上诉人王恩林。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丹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