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棚户区办公室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恩林,吉林市龙潭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恩林,男,1943年12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任玲,北京洪范广住(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国松,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龙潭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南宁路*号。负责人:蔡华波,该办公室主任。上诉人王恩林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免收,返还给上诉人王恩林。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丹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