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凌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凌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晓云,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居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希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