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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凌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凌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晓云,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居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希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