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俊发与崔来进、刘仓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发,崔来进,刘仓库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548号原告李俊发,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生,住郸城县。被告崔来进,男,汉族,现年52岁,住郸城县。被告刘仓库,男,汉族,现年35岁,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发诉被告崔来进、刘仓库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俊发负担。审 判 长 李廷瑞审 判 员 郑建平人民陪审员 侯星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