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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俊发与崔来进、刘仓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发,崔来进,刘仓库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548号原告李俊发,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生,住郸城县。被告崔来进,男,汉族,现年52岁,住郸城县。被告刘仓库,男,汉族,现年35岁,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发诉被告崔来进、刘仓库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俊发负担。审 判 长  李廷瑞审 判 员  郑建平人民陪审员  侯星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