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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商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山东恒旺煤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好德国际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416号原告山东恒旺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海涛,董事长。被告山东好德国际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龙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恒旺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好德国际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恒旺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山东好德国际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650000元。原告山东恒旺煤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翰林学府5号楼01单元15层01-1501号房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济房开预字(2013)第46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山东好德国际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65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淑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