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乔福生与马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福生,马德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乔福生,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建波,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德林,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福生与被告马德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福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德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福生撤回对被告马德林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小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徐 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