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巩某、段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巩某,段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671号原告:吴某,女,汉族。被告:巩某,男,汉族。被告:段某,女,汉族。原告吴某诉被告巩某、段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原告因诉讼证据不足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单翠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建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