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8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袁良富与胡志贵,重庆奥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良富,胡志贵,重庆奥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651号原告袁良富,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李智、邓镜,重庆市巴南区木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志贵,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奥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梅江街道。法定代表人杨文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良富与被告胡志贵、重庆奥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良富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良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3元,由原告袁良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鹏 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