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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8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袁良富与胡志贵,重庆奥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良富,胡志贵,重庆奥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651号原告袁良富,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李智、邓镜,重庆市巴南区木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志贵,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奥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梅江街道。法定代表人杨文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良富与被告胡志贵、重庆奥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良富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良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3元,由原告袁良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鹏 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