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197号原告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某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审判员 方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文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