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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蒲志刚与李德江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志刚,李德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874号原告蒲志刚,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于明,万源市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德江,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张成文,万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蒲志刚诉被告李德江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蒲志刚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志刚撤回对被告李德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蒲志刚承担。审判员  杨永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 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