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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三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海昌与陈胜、姜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昌,陈胜,姜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510号原告李海昌。被告陈胜。被告姜颖。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李海昌诉被告陈胜、姜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海昌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