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滁民一终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某乙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敬海,明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农民。上诉人张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乃康代理审判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董凡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司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