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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邱红戈与邹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红戈,邹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614号原告邱红戈,男。委托代理人肖勇焱,湖���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魁,女。原告邱红戈与被告邹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慧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红戈诉称,2012年7月9日,被告以家里建房需借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7月10日。当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的网上银行向被告的账户支付了20000元。可还款期满至今接近两年,被告未向原告还过一分钱,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被告未偿付分文。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邱红戈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邱红戈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被告邹魁的户籍证明复印件,以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3、被告邹魁出具的借条原件,以证明被告于2012年7月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于2013年7月10日偿还。4、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交易明细单复印件,以证明原告于2012年7月9日跨行汇款人民币20000元。5、原、被告短信联系单,以证明原告通过短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邹魁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邱红戈所提供的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是:对证据1、2,系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出具的有效证件,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4、5与原告的陈述相互佐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7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予偿付。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7��9日,被告邹魁因家庭建房资金短缺,向原告邱红戈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3年7月10日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对此催讨,被告均未偿还借款。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借款如何返还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邹魁因家庭建房资金短缺,向原告邱红戈借款并出具借条,该借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条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在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所借款项的逾期利息表示予以放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予以缺席判决。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邹魁偿还原告邱红戈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邹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慧春附相关法律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适用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适用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