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龙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荣伟与吕仲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伟,吕仲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鹤法龙民初字第107号原告:李荣伟。被告:吕仲强。原告李荣伟诉被告吕仲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根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荣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仲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荣伟诉称:原告于2012年11月27日到被告农场上班,月工资为2500元,共计6个半月,应发原告工资16250元,被告仅付给原告工资10000元,尚欠原告6250元。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7月15日签订一份协议,按协议约定原告应于2013年9月底前付给原告所欠工资6250元,但经过一年多被告仍未履行约定。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资62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欠条复印件一份。被告吕仲强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无提交有关证据。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11月27日,被告吕仲强雇请原告李荣伟到其开办的农场工作,月工资为2500元,原告共为被告工作6个半月,工资合共16250元,被告仅支付了10000元工资给原告。余下的6250工资,被告于2013年7月15日签下《欠条》,确认欠原告工资6250元,并定在2013年9月底前支付。被告吕仲强在《欠条》上签名并按指模确认。在签下《欠条》后,被告吕仲强未按约定支付工资给原告李荣伟。该款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一直未支付所欠工资。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资62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本院认为:本案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被告雇请原告在其农场工作,原、被告双方设立的雇佣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工作后,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给原告,在《欠据》上签名并按指模确认欠原告工资6250元,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625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仲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6250元给原告李荣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吕仲强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并同意于结案后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上诉请求金额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根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海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