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民二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凤兰与罗德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凤兰,罗德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民二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凤兰(又名许风兰),女,汉族,生于1950年9月10日。委托代理人李菊华(系上诉人许凤兰儿媳),女,汉族,生于1984年9月2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德寿,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21日。上诉人许凤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塔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凤兰的委托代理人李菊华、被上诉人罗德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案件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塔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金塔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退回上诉人许凤兰。审 判 长 徐 林审 判 员 曹 平代理审判员 李庆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