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5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与汤×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汤××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05763号原告张×1,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被告汤××,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原告张×1与被告汤××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玉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1、被告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1诉称:2011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其中协议书注明张×2随被告生活,男方每周可以探视一次,但是离婚至今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探视。依照离婚协议,从2011年7月5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原告应探视183次,但是被告仅仅允许探视过6次。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张×2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已经严重影响、亲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1、原告每周探望张×2一次,具体方式为每周五下午放学由原告将张×2接到原告住处,周六下午由原告送张×2到被告住处;2、寒暑假期间原、被告轮流抚养张×2。被告汤××辩称:原告诉称被告阻止其探望权与事实不符,被告未阻止过原告探望,是原告自己未尽到做父亲的职责;原告探望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严重影响,其中一次原告将孩子带出住处造成孩子便血,另有一次孩子放学后他到学校门口追赶被告及孩子,并当着孩子的面谩骂被告,孩子不愿意和他走,最后报警解决;一次春节前,原告去看孩子,孩子吓得赶紧跑回家后,不停哭闹要求搬家、不愿上学,随后发烧一个星期,现孩子表示不愿意见原告;原告有撒谎的习惯,没离婚之前当着孩子的面强暴被告,离婚后当着孩子的面谩骂被告,原告根本没有能力照顾别人,原告现在又交了女朋友,更无暇照顾孩子,孩子也明确不愿意和原告待在一起;原告是一位不称职的父亲,至今仍欠付孩子的抚养费46000余元,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所以应该中止原告的探望权。经审理查明,张×1与汤××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张×2。2011年7月5日,张×1与汤××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张×2由汤××抚养,张×1每月付抚养费2000元;张×1有权探视孩子,为每周一次。当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现张×1以汤××拒绝其探望张×2为由,要求探望孩子。上述事实,有户口簿、离婚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原告要求探望子女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但父亲或母亲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当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来行使,尽量使子女的生活、作息时间保持稳定。依据上述原则,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本院对原告探望子女的时间和方式酌情予以确定。原告要求寒暑假期间原、被告轮流抚养孩子张×2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骚扰了被告及子女的正常生活,影响了子女的身心健康,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1自本判决生效后每周探望张×2一次,于每周六上午八时将张×2从被告汤××处接走,并于该周周六下午六时将张×2送回被告汤××处,被告汤××为原告张××行使探望权提供必要协助;二、驳回原告张×1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