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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执字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0007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住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被执行人马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永平镇。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标的0.75元,一审诉讼费50元,共计0.755元。执行立案后、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一辆拉煤车,经过调查无车辆现人不知去向。本院进行了四查,马某某名下无财产执行,并告知申请人后,表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永民执字第0005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练审判员  吕 刚审判员  马 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