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0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岚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