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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民一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固民一初字第00986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委托代理人:黄剑臣,蚌埠市龙子湖区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俊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剑臣,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诉称:我和王某是大学校友,2007年毕业后确定为恋人关系,相处几年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严某。婚后王某花钱大手大脚,安于享乐,不顾家庭,我们因为家庭经济问题吵闹打架,久而久之,感情就淡薄了,现双方形同陌路,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没有继续维持的必要。现诉讼请求判令我和王某离婚,婚生女严某由我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王某辩称:一、我和刘某是大学校友,2006年相识后成为恋人,携手工作创业一起共同生活至今有八九年之久,感情基础牢固,亦很深厚;二、刘某本性善良、纯朴,疼爱小孩,因家庭经济问题与我发生矛盾,其迫于自己父母压力于2015年4月5日离开我和孩子。其离开后我一直给其打电话,并发了200多条短信,希望可以化解矛盾。其告诉我其在蚌埠,我立刻就到蚌埠去接她,但她迫于她父母的压力没跟我回家。婚姻是严肃的,双方有责任义务维护好婚姻,也有责任抚养好孩子。刘某诉状中说我不顾家庭等陈述不是事实;三、我和刘某感情深厚,没有破裂,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执,可以协商解决,现女儿才刚一周多,活泼可爱,如离婚对孩子会产生无法弥补的伤害。综上,我和刘某感情没有破裂,为孩子考虑,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婚生女严某由我抚养,刘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婚姻需要双方共同维护,互相包容,如我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不足,我愿意改进,请求法庭支持我的答辩意见。刘某就自己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如下:1、刘某身份证复印件1页及被告户籍查询信息一页,证明刘某的原告主体资格及被告身份信息。2、原被告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王某质证意见: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王某就自己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供的证据如下:户口本复印件两页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一页,证明被告及婚生女身份信息。刘某质证意见:无异议。根据刘某、王某的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对刘某、王某提供的以上证据,对方均未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提供的证据真实可信,均予以确认。根据以上对刘某、王某提供证据的分析评判、庭审调查及法庭辩论,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刘某和王某系大学校友,双方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严某。××××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因经济纠纷发生矛盾。本院认为:刘某与王某系自由恋爱,相恋多年后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现双方因经济纠纷发生矛盾,但两人感情尚可。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王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因此,刘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俊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