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宁布与白银梅、白雅尔、占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包宁布,男,1950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白银梅,女,69岁,蒙古族,农民。被告白雅尔,男,43岁,蒙古族,农民。被告占领,男,31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宁布与被告白银梅、白雅尔、占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宁布撤回对被告白银梅、白雅尔、占领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立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