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二初字第00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安徽万紫千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安徽万紫千红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281-1号原告马某某,男,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安徽万紫千红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安徽万紫千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原告马某某名下的被告安徽万紫千红公司承建的位于涡阳县涡北街道北城世纪城门面房31间和住房24套。担保人安徽新宇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涡阳县工业园区A区厂房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预登记在原告马某某名下的位于涡阳县涡北街道北城世纪城门面房31间(房号为:15﹟101、15﹟103、15﹟105、15﹟106、15﹟107、15﹟108、15﹟109、15﹟110、15﹟111、15﹟112、15﹟115、15﹟116、15﹟117、15﹟118、15﹟119、19﹟101、19﹟105、19﹟106、19﹟109、19﹟111、19﹟112、19﹟113、19﹟115、20﹟102、20﹟103、20﹟105、20﹟106、20﹟107、7﹟101、7﹟102、7﹟106)和住房24套(房号为:BC-7-703、BC-7-1705、BC-7-1605、BC-7-1505、BC-8-1707、BC-8-1607、BC-8-1507、BC-8-1307、BC-8-307、BC-8-207、BC-8-1708、BC-8-1608、BC-8-1208、BC-16-2103、BC-16-2501、BC-15-1502、BC-8-707、BC-8-607、BC-8-1308、BC-8-708、BC-8-608、BC-8-508、BC-8-408、BC-8-308)。二、查封担保人安徽新宇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涡阳县工业园区A区厂房(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涡价认字(2015)114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载明的认证标的)。上述一、二项财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宇审判员 穆家运审判员 刘继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子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