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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冯红桥诉被告刘永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红桥,刘永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冯红桥,男,1969年8月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被告:刘永盛,男,1965年4月4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延西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红桥诉被告刘永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偿还原告12万元,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红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红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冯红桥负担。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