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冯红桥诉被告刘永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红桥,刘永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冯红桥,男,1969年8月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被告:刘永盛,男,1965年4月4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延西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红桥诉被告刘永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偿还原告12万元,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红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红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冯红桥负担。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