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相全启与相全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28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相全启,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淑云,女,1965年7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相全刚,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东环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波,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江,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相全启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10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相全启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相全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相全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零六百三十元,由相全启负担一万五千二百三十元(已交纳);由相全刚、北京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千四百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三百一十五元,由相全启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舒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