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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紫萍与顾向彬、蔡新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紫萍,顾向彬,蔡新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408号原告:张紫萍。被告:顾向彬。被告:蔡新扬。原告张紫萍与被告顾向彬、蔡新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紫萍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海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胡舒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