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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112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甲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丽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夏金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