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112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甲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丽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夏金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