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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市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华联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阎庆东,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雁同西路4号。法定代表人徐忠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经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2元,由原告负担876元,退还原告876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