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侯俊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俊森,邱桂红,邱桂兵,冉祥芬,侯文龙,孙广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799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被告侯俊森,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邱桂红,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邱桂兵,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冉祥芬,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侯文龙,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孙广花,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侯俊森、邱桂红、邱桂兵、冉祥芬、侯文龙、孙广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侯俊森、邱桂红、邱桂兵、冉祥芬、侯文龙、孙广花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庆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凤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