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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林文龙与易火炎、陈金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龙,易火炎,陈金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272号申请执行人林文龙,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易火炎,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金桂,女,196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文龙与被执行人易火炎,陈金桂民间借贷纠纷(2014)安民初字第45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文龙要求被执行人易火炎,陈金桂偿还欠款人民币2836840元及息。执行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文龙明确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505号民事判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